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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8日 15:07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级相关资助政策,健全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体系,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教规[2019]2号)和《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函[2019]221号)的文件精神,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

第三条 资助工作遵循帮困助学与爱心育人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处、人事处、团委、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学生工作处,统筹管理全校学生资助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学校配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并设学生资助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日常工作、人员培训等支出。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日常管理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绿色通道、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政策,组织开展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助学金申请和初审,资助政策宣传,资助育人等学生资助工作。

第三章  资助方式

第九条 学校以“奖、助、贷、勤、补、减”六位一体的资助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保障。建立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渠道,以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为重要支撑,以社会资助、绿色通道为辅助的多元化学生资助体系。

第十条 学校通过入学须知、学生手册、学校网站、新媒体等渠道对资助政策进行宣传。

第十一条 学生可通过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社会奖助学金等渠道获得资助。

第十二条 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细则详见《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二)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的额度不超过8000元,不低于1000元。

(三)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学校帮困助学的重要途径。各学院在学生就读期间做好宣传工作,让学生了解助学贷款的真正含义,切实让贫困家庭的学生得到助学贷款的帮助,杜绝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借机骗贷;在学生即将毕业期间做好还贷指引,让贷款学生按照贷款合同履行还贷义务。

第十四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是对应征入伍义务服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复学的学生(包括我校全日制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的学费补偿及学费资助。

第十五条 学费减免

我校的学费减免主要针对孤儿学生,对其一次性减免学宿费;对于学生家庭或本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可酌情对其进行学费减免,但须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

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日常勤工助学工作。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可以通过勤工助学方式减轻经济压力,以顺利完成学业,具体按《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把资助和育人有机结合起来,做到资助工作与思想教育工作同步开展,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按照有关规定,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事业收入经费;

(二)各级政府设立的奖、助学金;

(三)社会机构、团体和个人等进行的捐赠。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经费主要用于: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

(二)校内奖助学金;

(三)学生因疾病、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等原因,临时性困难补助;

(四)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报酬;

(五)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的各种活动;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

(七)学生资助工作的相关办公设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建设,资助政策宣传资料印刷等;

(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户家访;

(九)其他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活动等。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经费使用应按照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其中:

(一)各级政府奖助学金,按照相关奖助学金的拨付文件和评选办法,经公示后,足额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卡中;

(二)校内奖助学金,按照学校有关评选办法,经公示后,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卡中;

(三)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报酬,由学生工作处按月制表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卡中;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按照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文件支出;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资助每户每次500元,通过入户家访的形式进行发放;

(六)其他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和支出,按照学校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辽电大字〔201966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生资助经费分类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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