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评定对象为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审机构
第三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奖学金的终审工作;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复审工作,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奖学金的评选、推荐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奖学金评选的组织实施、审核汇总和颁奖等工作;财务处负责奖学金的统一发放。
(一)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处、人事处、团委、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资助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二)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学生工作处分管资助工作的副处长、各学院学生副院长等组成,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的组长。
(三)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由学院学生副院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等组成,组长由学院学生副院长担任。
第三章 奖学金种类、等级及金额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三类奖学金:
(一)综合奖学金;
(二)集体奖学金;
(三)专项奖学金。
第五条 综合奖学金设有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评奖比例和奖金额度为:
一等奖:1600元/人·年,占各专业年级总人数的3%
二等奖:1000元/人·年,占各专业年级总人数的5%
三等奖:600元/人·年,占各专业年级总人数的10%
第六条 集体奖学金是以班级、团支部为单位获得奖励的,奖励标准为:
省级以上(含省级):400元/集体
市级、省直机关级:200元/集体
校级:100元/集体
第七条 专项奖学金的比例及标准,根据不同时期资金的来源、数额和投资者的要求确定。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综合奖学金、集体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选工作在每年9月-10月进行。专项奖学金按上级有关文件时间执行。
第九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总体要求,结合本学院实际,自行制定奖学金评选方案,报送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综合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具有良好思想道德品质的二年级以上学生(含二年级);
(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各项活动,综合测评成绩为良好以上;
(三)学习成绩学年内考试和考查课无不及格科目;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1.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并未解除的;
2.学年中无故缺勤早操10次以上的;
3.其他明显不符合评奖条件的;
4.因休学或参军保留学籍的。
第五章 评定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综合奖学金的评定程序如下:
(一)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学校奖学金评定办法制定学院奖学金评选方案,发布评选通知和评奖名额;
(二)学生本人申请,上交相关材料;
(三)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初步人选;
(四)各学院奖学金初步人选必须在班级大会或相同专业相同年级学生大会通过,并由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汇报评选情况,各学院领导班子会议同意;
(五)各学院将初评结果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复核无误后,将公示无异议的评选结果上报学生工作处;
(七)学生工作处汇总、复核,报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八)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复审通过,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终审;
(九)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公布最终结果;
(十)财务处完成奖学金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奖学金金额、比例和各学院奖学金评选方案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的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应提前向本学院学生公布,并上报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向本学院评审小组提出复核。如仍存有异议,可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核查要求。
第十五条 在评选奖学金过程中,各学院辅导员、学生院长要严格按照奖学金评选办法进行公平、公正、公开评选。在评选过程中,如果出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生在获得奖学金之后被发现有本法第十条第五款所列情形之一,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当年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及事宜或有特殊情况,递交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或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编入《学生手册》并分发给全体在校生。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