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未解除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30%以内,考试课和考查课无不及格科目。
(六)获得1次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学金且授予1次校级(含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注:非在校的高职扩招学生可根据本人申请、成绩排名、班级表现等情况进行评审。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每年9月25日前,各学院组织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学生工作处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总人数,以及各学院在校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委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人数,提出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分配方案,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将审核后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资金下达各学院。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在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条 各学院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内进行3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学生工作处。经学生工作处复核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5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审核后,省教育厅于11月30日前批复。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