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健全学生注册管理制度,根据《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新生注册:
(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高考准考证,按学校入学须知上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二)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通过“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查学生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通过入学体检和心理健康测试,复查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等。
复查合格者发放《学生证》,加盖“注册”印章,同时在学信网上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三)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五)在办理注册手续时,如发现《学生证》填写内容与学生名册不一致情况,应暂缓注册,待查明原因后,再予办理。
第二条 在校生注册:
(一)在校生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予以注册,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各项应交合理性收费(学校同意缓交费用者除外)予以注册,由所在学院或辅导员统一到学生工作处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二)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并在《学生证》学期注册栏内加盖“注册”印章;
(三)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学生注册时,同时在学信网上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和火车票学生优惠磁条增输使用次数。
第三条 暂缓注册、不予注册:
(一)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正在申请助学贷款者,暂缓注册;
(二)孤儿学生、退役士兵、应征入伍退役复学者,在审核过程中,暂缓注册;
(三)上一个学期(含假期)有违纪行为,尚未作出处理者,暂缓注册;
(四)处于学籍异动受理期,暂缓注册;
(五)新生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不按时报到或报到后不能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各项应交合理性收费,不予注册(经学校批准,同意缓交费用者除外);
(六)新生入学报到后,在复查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者,不予注册;
(七)新学年开学后无故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各项应交合理性收费,不予注册(经学校批准,同意缓交费用者除外);
(八)办理休学手续后,休学期未满返校者,不予注册;
(九)暂缓注册超过期限者,不予注册;
(十)暂缓注册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经学校批准,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条 未注册者的处理:
(一)未注册学生,不能享受正常的教育教学服务,不能正常使用学校的教学资源,也不能正常记载学习成绩,若在期末考试前仍未能注册者,取消其期末考试资格;
(二)未注册期间,不能享受在籍注册学生有关待遇,不能参加各种奖、助学金评定,不授予个人荣誉称号;
(三)确因家庭经济困难原因不能及时缴纳学费者,应主动申请助学贷款,由于个人主观原因不主动申请助学贷款者,不予暂缓注册;
(四)本学期未加盖“注册”印章的《学生证》,不能作有效证明使用;
(五)未经学校批准累计未注册超过3个学期者做退学处理;
(六)应届毕业生在第六学期初未注册者不能毕业,不能进行电子学历注册。
第五条 时间及要求:
(一)学期注册在开学1个月内,按学生工作处通知时间办理。
(二)各学院要及时掌握学生学期注册情况,对未注册的学生,在了解原因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向学生讲明注册的重要性及未注册的后果,并及时向学生家长通报情况。每学期期初各学院要将《暂缓注册申请审批表》呈报至学生工作处审批。
(三)学生工作处负责将未注册学生名单及时通报给各学院、教务处等部门。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