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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 14:08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的管理,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籍异动类型:

(一)留级与降级

(二)转专业

(三)转学

(四)休学与复学

(五)退学

(六)其他类型学籍异动

第二章  留级与降级

第三条  学生应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安排学业进度,并按要求通过课程期末考核,考试课程经补考和重修后累计有4门以上(含4门)不及格(含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经学校批准,应予留、降级处理。若本专业无后续班级,留、降级后调整到相近专业。

第四条  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达到留、降级条件者必须全部参加重修(如不参加重修作不及格处理),重修后仍有4门考试课程不及格,给予跟班试读处理,第二学期末予以留级处理。

第二学期至第五学期达到留、降级条件者作降级处理。

第五条  留、降级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留、降级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呈报《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至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学籍电子注册的要求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相关学籍异动处理。

第六条  留、降级后的学生按新专业标准交纳学费,原有违纪记录保留。

第三章  转专业

第七条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转专业。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因特殊才能或专长对其他专业有兴趣且经学校考核通过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身体原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留(降)级或复学后,本专业无后续班级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变化情况和学校资源配置情况,经学生同意,必要时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的;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三者之间跨类别的;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最低分数的;

 (五)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课程的;

(六)已休学的、应予退学的;

(七)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的。

第十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转专业的程序:

(一)每学年3月、9月,有转专业意向的学生填写《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递交学生工作处;

(二)学生工作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转入学院组织专家和教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到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汇总考核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五)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学生工作处对拟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学籍电子注册的要求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相关学籍异动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仅有一次转专业机会,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交纳学费。

第四章  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申请转学的学生,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学生的最低分数线。学生转入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第十四条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委托培养招生录取的;

(五)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六)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八)二次转学的;

(九)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学生工作处,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五份,由学校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转学手续。

(一)省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转入学校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可以转入,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二)跨省转学。转到省外高校,我校、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辽宁省教育厅商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省外高校转入我校,转出学校和我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按我校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我校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转学所需材料:

(一)《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

(二)由转出(入)学校提供,关于同意学生转出(入)的校(院)长办公会议相关材料;

(三)由转出学校提供,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专用印章;转入学校提供的该校当年相同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最低分学生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四)转学学生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印章;

(五)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并加盖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印章;

(六)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需提供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证明等)。

第十八条  我校受理学生转学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2月、7月、8月,其他时间不受理。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学籍电子注册的要求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相关学籍异动处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校标准学制为3年,弹性学制年限为2-5年(休学创业、应征入伍除外)。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不超过2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延至标准学制+3年。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以上最长学习年限均包含休学、保留学籍等不在校时段。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到期不能完成者,不再延长其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由学校批准后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如无法按期复学者,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休学次数一般不得超过2次。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预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学校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如学生患传染性疾病等。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休学:

(一)休学创业,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审核情况并提供书面证明;

(二)自费出国留学,由所在学院审核情况并提供书面证明;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由所在学院审核情况并提供书面证明。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应由本人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呈报《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至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参加保险者,其医疗费按保险公司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一周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院复查合格后,呈报《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至学生工作处审批。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已经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须随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停办可转入本校与原专业性质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  休学、复学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学籍电子注册的要求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相关学籍异动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学生在校期间两次降级的。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呈报《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至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本人因特殊原因主动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呈报《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至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二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在校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学生缴纳的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用,学校已提供服务或已购实物的,不退还学生所缴费用;学校未提供服务或未购买实物的,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

第三十四条  对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记入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退学1年内,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所修课程及获得的学分,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提出申诉,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处理。

第七章  其他类型学籍异动

第三十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

因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审批后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有创业计划的新生,经学校审批后,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与入学后时间总和不超过标准学制+3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三十七条  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须于报到后1周内持相关材料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1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患有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申请入学的,应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的,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保留学籍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九条  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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