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项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费用不足的实际问题,保证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函〔2019〕22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认定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又称为特困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又称为普困生)。
第二条 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本地、本校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是否困难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条 认定机构: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为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各学院院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学院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同时,学院要明确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三)各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为保证学生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生代表原则上应民主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评议小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年级(专业或班级)要召开座谈会,在充分进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第四条 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学生家庭实际经济状况是否贫困作为唯一依据,包括以下几方面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存在未解除处分的;
2.在校期间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包括: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我校学生平均消费水平;使用高端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佩戴金、银、玉石首饰;节假日或假期自费出境旅游;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染发、做奇形怪状的发型,穿高档时装或使用高档化妆品等;自驾车,有经营性组织等。
3.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
4.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
5.其他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等。
第五条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综合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生资助中心布置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各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各学院应根据学生资助中心通知,发布本学院学生资助公告,内容应包括各项资助项目、资助对象、申请资助时限、报送材料、资助金额等。
(二)个人申请。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应在各学院发布公告起的规定时限内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申请资助时,结合《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规定,取消原来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特殊群体学生应提交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核发的扶贫卡(扶贫手册)、低保证、儿童福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证等真实、有效证件或复印件)。学生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收集《家庭情况概述及家庭照片示例》、《证件类复印件》。同时各辅导员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与学生家长进行家访,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并形成每一名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辅导员家访情况说明》一并上交。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认定申请表。
(三)综合认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对于书面承诺涉及特殊群体因素的,由学校统一报同级教育部门协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核查相关书面承诺内容。核查结果作为学生资助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不作为学生享受资助政策的前置条件。原则上特殊群体优先纳入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对于不涉及特殊群体因素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导致家庭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含死亡)导致家庭收入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况的,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评定。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结果公示。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各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情况概述及家庭照片示例》、《证件类复印件》)、《辅导员家访情况说明》、资助资金发放明细等统一建档,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学生资助中心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认定材料: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情况概述及家庭照片示例》,承诺内容需申请人本人手工填写,如有虚假,应承担相应责任。特殊群体学生须提供其他真实、有效证件的复印件。辅导员根据家访情况如实填写《辅导员家访情况说明》。
第七条 后续管理:
学生资助中心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1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安排学校勤工助学岗位。
各学院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以便及时做出调整。
各学院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清楚国家资助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制度安排和重要举措。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八条 各学院可在本办法规定框架内,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具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辽装院发【2017】63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由学校组织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统一组织和管理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学校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各学院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第七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组织协调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协调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的育人功能。
第九条 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照相关学生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第十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二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 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位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六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七条 设岗原则:
(一)各学院、部门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八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以学校公共服务岗位为主;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小时计酬。根据当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沈阳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学生资助经费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须在每年12月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下一年的用工需求、岗位设置以及聘用条件。
第二十五条 需要临时用工的校内各单位,须事先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并获同意后方可用工。
第二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严格审查校内各单位用工需求,以确保勤工助学岗位的可行性、合理性、实用性,并将审核通过的各单位用工需求及岗位聘用条件通过一定方式向全校学生公开发布。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一)在纪律处分期间的;
(二)每学期考试2门以上不及格的;
(三)擅自离岗、换岗、旷岗的;
(四)工作考核不合格者,被用人部门辞退的;
(五)日常生活中吃穿超度,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请客会友、铺张浪费的;
(六)弄虚作假参加勤工助学的。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辽装院〔2017〕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