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未解除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国家一等助学金要求一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评比例要低于本学院国家一等助学金名额的30%。
(八)孤儿大学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为国家一等助学金。
第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及各学院在校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及等级。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委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人数,提出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建议分配方案,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将审核后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资金下达各学院。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在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九条 各学院评审小组结合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等级,在学院内进行3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学生工作处,经学生工作处复核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条 学校按学期或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学生工作处组织各学院在发放前审核学生学籍状态及违纪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