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处
辽宁装备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管理制度 > 正文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31日 13:56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未解除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5%以内,考试课和考查课无不及格科目。

(六)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七)获得1次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学金且授予1次校级(含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注:非在校的高职扩招学生可根据本人申请、成绩排名、班级表现等情况进行评审。

第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各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学生工作处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总人数,以及各学院在校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委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人数,统筹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名额,提出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建议分配方案,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将审核后的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资金下达各学院。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各学院评审小组具体负责评审,提出本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内进行3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925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汇总,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15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汇总,经辽宁省教育厅批准后于11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 学校于每年12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或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Copyright © 2019 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版权所有            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新城裕农路70号            邮编:11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