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解困助学工作,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助力学生成长成才。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函[2019]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对象
学校助学金的评定范围为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中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学校助学金发放比例及标准
学校助学金从学校事业性收入提取的5%的资助经费中列支,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15%。
三、评定条件
学校助学金依据家庭经济情况、思想品德和学习成绩评定。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三)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主动参加志愿服务及勤工助学活动;
(四)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五)评定期间不在受处分期内;
(六)评定期间不在学业警告期内。
四、评定程序
(一)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学校助学金评选办法制定学院助学金评选方案,发布评选通知和评奖名额;
(二)学生本人申请,如实填写《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
(三)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定初步人选;
(四)各学院助学金初步人选必须在班级大会或相同专业相同年级学生大会通过,并由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汇报评选情况,各学院领导班子会议同意;
(五)各学院将初评结果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复核无误后,将公示无异议的评选结果上报学生工作处;
(七)学生工作处汇总、复核,报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八)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复审通过,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终审;
(九)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公布最终结果;
(十)财务处完成助学金发放工作。
五、其他说明
(一)学校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二)学生休学等学籍异动及已参军入伍学生不享受助学金;
(三)受校级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取消申请资格。
六、其他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