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织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校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包括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社团、协会、俱乐部等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落实学校党委主体责任,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明确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负责同志要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党委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头负责,团委、组织、宣传、保卫、人事、教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校团委负责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第六条 加强党建加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学校团委要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
第七条 作为业务指导单位的相关部门,要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八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九条 学校党委要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十条 学生社团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学生社团按照各社团章程开展活动。原则上学生社团数量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4‰。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学院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需要向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身份或学生证明);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管理部门自收到全部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团委进行报告,由批准部门作出批复。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组织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管理部门对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报告,由批准部门作出批复,并在全校公布。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学生社团应当每年向学生社团管理部门申请年审的具体程序为:
(一)学生社团每年要到学生社团管理部申请年审注册,申请注册时间为每学年正式开学后的第2周;
(二)原有学生社团前来注册时,需要提供上学年工作报告、财务报告、本学年工作计划、会员及机构变更情况;
(三)凡未进行注册的学生社团,必须停止活动,责令整改;责令整改期间,仍进行活动的,视该社团为非法组织;责令整改后,仍然不符合注册要求的,以予注销,并全校公布。
(四)学生社团注册后,学生社团管理部将注册情况向全校公布,公布后的社团可以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五)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巳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第十八条 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学生社团管理部门可以报请解散,或者学生社团以书面形式提交会员大会决议可以报请解散。报请解散的,由学生社团管理部门向党委学工作部、校团委报告批准后,及时向全校公布。
第十九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 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巳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巳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学校外事部门统筹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必须配备指导教师,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二十三条 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党委学生工作部要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 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团委、组织、宣传、人事、教务等部门,注重发挥学院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四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要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标准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待遇,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管理,由校团委按照本细则制定《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我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六条 社员违反本办法或学生社团章程的,学生社团可以将其除名。学生社团社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社团社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提出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学生社团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规校纪,损害社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学生社团管理部门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社员大会由社员组成,社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学生社团社员大会应当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学生社团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社员大会所作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含半数)通过;对社团申请、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同时,须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到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三十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侯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3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在党委学生工作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学生社团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工作小组是社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管理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原则上不超过3人,其中社长1名,副社长1--2名。社团工作小组每个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第三十二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有下列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免除职务处理。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
(四)因学生社团负责人重大过错,导致社团被解散的;
(十一)其他违规行为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三十四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严格选拔社团骨干,纳入学生干部管理体系,加强考核和培养。具体按照校团委制定的《学生干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 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活动按照公开原则,根据各自的章程,紧密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结合各自特点,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活动。每周开展一次社团活动,每学期在学校范围内开展一次社团展示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时,应向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报告,批准后方可进行。以下活动为学生社团重大活动:
(三)到校外组织的活动,群众性集会、沙龙及研讨会等;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申请举办重大活动时,填写《社团重大活动申请表》,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活动的名称、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等;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要建立自己的档案,并要有专人负责收集与管理。学生社团活动结束后,应做好活动记录,包括活动简讯、图片、视频、实物等并进行存档。学生社团的档案主要包括:
第四十二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应会同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应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合格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经费,接受监督。学生社团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学生社团管理部应当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经费施行财务预算和报销制度。在申请每一项社团经费前,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要求向学生社团管理部和财务部门申请审批,审批后方可执行,并进行财务报销。学生社团要设立财务台账,对其经费收支等进行统一记录、整理。社团活动经费不得用做与社团活动无关的其他用途,社团每项开支须有正式发票,注明用途、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实行评优奖励制度。每年校团委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考核、评优活动,评出上一学年度的先进社团、优秀社团负责人和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对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如果同上级文件中的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要求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团委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