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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30日 16:01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调动大学生参军热情,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国防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大学生应踊跃报名应征,自觉履行兵役义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书记、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领导为副组长,学生、武装、就业、教务、宣传、财务、团委和有征兵任务的学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武装部,武装部部长兼任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大学生征兵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征兵工作精神,制定学校征兵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征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

第四条有征兵任务的学院分别成立二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院(校)长、书记为组长,副院(校)长为副组长,负责征兵工作的教师及全体辅导员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学院征兵工作,完成征兵宣传、政策讲解、体检政审、送兵、回访、落实政策等工作。

各学院负责征兵工作的教师参加征兵工作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五条 学校每年将征兵工作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用于兵役登记及核验、宣传发动、初检初审、政治考核、审批定兵和处理退兵、走访部队、考核奖励等工作,确保征兵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征集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征集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应往届毕业生和当年新生。为便于大学生完成学业,学校鼓励翌年毕业生报名参军。

第七条 征集年龄。男性在校生为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

女大学生和直招士官的征集工作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征集条件分为政治条件、体格条件和年龄条件。政治条件按照最新《征兵政治审核工作规定》和应征报名当年相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最新《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当年相关规定执行;年龄条件按照最新征兵年龄条件执行。

第四章 征集程序和办法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各学院对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条大学生应征入伍,按照校内登记、网上报名、初检初审、择优推荐、进站体检、政治审查和批准入伍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凡符合应征条件的大学生,既可以在学校报名应征,也可以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从学校应征入伍的学生享受沈阳市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

应征入伍学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将安排其复学。

有服兵役义务的学生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学生拒绝、逃避征集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大学生报名应征入伍应登陆全国征兵网进行实名注册,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打印并手工填写《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存根》和《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学院为单位按时交至学校武装部。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在校生参军入伍前,学校将单独安排补考。

在校生服役期间,有条件的可以自学原专业课程,经本人向学校教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复后(需经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准假)可以返校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通过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并在退役后回原专业复学的,服役期间所学课程,准予免修,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

对于服役前各学期已完成的学业,因教学计划调整后增加的课程予以免试,成绩均记为合格,对课程代码改动但服役前已修过的课程成绩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在学校所在地参军学生,义务兵役服役期间,其家庭由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政府参照上年度本市人均消费性支出发放优待金;生源地参军学生,义务兵役服役期间,其家庭由生源地人民政府参照上年度本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发放优待金。

第十五条 在校生(含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包含义务兵和士兵)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如有特殊情况或紧急任务由所在部队(单位)开具说明材料,学校将视情延长其保留学籍时间。

第十六条退役大学生士兵入学或复学时,可向学校提出调整专业申请,经学校同意履行相关程序,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学校批准转换专业的,原专业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适当予以认定。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第十七条 应征入伍学生(含新生)入伍经历可以作为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经历,对应届毕业生入伍的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合格。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资助政策,对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对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前,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的,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每人每年以实际学费为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

第十九条 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符合条件,经学校考核合格,可优先推荐入党、就业和省级、校级的评奖评优,其中评选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不受评选指标限制。

第二十条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或入学后,经学校审核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受一等助学金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一条 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或入学的,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成绩均记为良好。

学生退役复学或入学后第一学期,各学科成绩适当加分,加分后最高成绩不超过95分。

第二十二条 我校毕业生参军入伍,退出现役后三年内,优先享受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系列优惠政策。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学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我校退役毕业生士兵可参加学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大学生退役士兵创业基地”,并对创业的退伍大学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等指导服务。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入伍学生服役期间受处分的,复学后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应征入伍学生考取军校或留在部队发展的、本人确定不再复学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确认后到校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其他优抚待遇根据国家及应征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30日起施行,由学校武装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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