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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30日 15:51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项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费用不足的实际问题,保证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

2018〕16号)和《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函〔2019〕22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认定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又称为特困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又称为普困生)。

第二条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本地、本校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是否困难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条认定机构: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为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各学院院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设

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学院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同时,学院要明确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三)各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为保证学生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生代表原则上应民主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评议小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年级(专业或班级)要召开座谈会,在充分进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第四条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学生家庭实际经济状况是否贫困作为唯一依据,包括以下几方面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存在未解除处分的;

2.在校期间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包括: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我校学生平均消费水平;使用高端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佩戴金、银、玉石首饰;节假日或假期自费出境旅游;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染发、做奇形怪状的发型,穿高档时装或使用高档化妆品等;自驾车,有经营性组织等。

3.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

4.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

5.其他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等。

第五条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综合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生资助中心布置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各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各学院应根据学生资助中心通知,发布本学院学生资助公告,内容应包括各项资助项目、资助对象、申请资助时限、报送材料、资助金额等。

(二)个人申请。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应在各学院发布公告起的规定时限内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申请资助时,结合《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规定,取消原来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特殊群体学生应提交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核发的扶贫卡(扶贫手册)、低保证、儿童福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证等真实、有效证件或复印件)。学生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收集《家庭情况概述及家庭照片示例》、《证件类复印件》。同时各辅导员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与学生家长进行家访,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并形成每一名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辅导员家访情况说明》一并上交。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认定申请表。

(三)综合认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对于书面承诺涉及特殊群体因素的,由学校统一报同级教育部门协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核查相关书面承诺内容。核查结果作为学生资助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不作为学生享受资助政策的前置条件。原则上特殊群体优先纳入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对于不涉及特殊群体因素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导致家庭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含死亡)导致家庭收入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况的,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评定。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结果公示。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各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情况概述及家庭照片示例》、《证件类复印件》)、《辅导员家访情况说明》、资助资金发放明细等统一建档,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学生资助中心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认定材料: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情况概述及家庭照片示例》,承诺内容需申请人本人手工填写,如有虚假,应承担相应责任。特殊群体学生须提供其他真实、有效证件的复印件。辅导员根据家访情况如实填写《辅导员家访情况说明》。

第七条后续管理:

学生资助中心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1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安排学校勤工助学岗位。

各学院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以便及时做出调整。

各学院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清楚国家资助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制度安排和重要举措。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八条各学院可在本办法规定框架内,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具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辽装院发【2017】63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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