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生请假制度,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形成优良的校风、学风,按照《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切活动,学校组织的课堂教学、考试、实验、实习、实训、军训以及相关集体活动等,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的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请假且连续2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退学处理。
第二条 请假分为公假、病假、事假、住宿请假等四种。
(一) 公假:学生因参加国家、省、市以及学校开展的重大活动,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请假。请公假必须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
(二) 病假:学生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请假。请病假须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
(三) 事假:学生因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请假。请事假需学院核实情况。原则上,学生不得请事假。
(四) 住宿请假:学生因事、因病晚间不能按时回宿舍就寝而提出的请假。住宿请假需学院核实情况。
学生因以上原因不能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不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的,按《辽宁装备制造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及解除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条 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 公假
活动组织单位应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假条,履行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准假程序。
(二) 病假
1.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含3天)的,由辅导员批准并在学院备案;
2.请假时间在4天以上(含4天),2周以内(含2周)的,由学院学生工作副院长批准并在学院备案;
3.请假时间在2周以上,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内的,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批准并在学院备案。
(三)事假
1. 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含3天)的,由辅导员批准并在学院备案;
2. 请假时间在4天以上(含4天),1周以内(含1周)的,由学院学生工作副院长批准并在学院备案;
3.请假时间在 1周以上、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内的,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批准并在学院备案。
(四)住宿请假
实行“一天一请”制度,由辅导员批准并在学院备案(学生已请公假、病假、事假并获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 学生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对弄虚作假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批假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审批。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请必须有审批人签字,否则视为无效假条。
第五条 除学生上课期间因病临时请假可直接向任课教师请假外,所有请假均须履行辅导员、学院学生工作副院长、学生工作处处长准假程序。
第六条 一学期内未经请假,无故旷课,擅自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达到一定天数或学时数的,按照《辽宁装备制造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及解除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七条 学生不得迟到、早退,否则按旷课处理(因学校原因或不可抗拒力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八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竞赛、社会实践等学校集体活动期间,应遵守学校纪律,因特殊情况需请假者,由实习单位或带队教师批准。
第九条 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的,一律按旷考处理。
第十条 学生一学期内因公、因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请病假,需提供学校医院或学校制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第十二条 需延长假期的,在请假期满前说明理由,持有关证明申请续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应本人及时到学院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因事或因病晚间不能按时回宿舍就寝的,必须提前向辅导员请假,返校后到学院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五条 晚间熄灯后,学生因紧急情况(一般指得急病)需要外出,学生须经过辅导员批准,由辅导员与值班的辅导员、学生工作处值班人员沟通,持身份证或学生证到门卫值班室登记,次日到学院办理正式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 凡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获准擅自离校的、超过请假时限未返校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学校其他类型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