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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1日 15:45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学生”)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由学校组织开展。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统一组织和管理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学校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各学院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组织协调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协调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的育人功能。

 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照相关学生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  配合学校财务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位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  设岗原则:

(一)各学院、部门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十八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以学校公共服务岗位为主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十九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计酬标准:



第二十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二十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沈阳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  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经费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  校内各单位须在每年12月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下一年的用工需求、岗位设置以及聘用条件。

第二十  需要临时用工的校内各单位,须事先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并获同意后方可用工。

第二十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严格审查校内各单位用工需求,以确保勤工助学岗位的可行性、合理性、实用性,并将审核通过的各单位用工需求及岗位聘用条件通过一定方式向全校学生公开发布。

二十七  勤工助学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一)在纪律处分期间的;

(二)每学期考试2门以上不及格的;

(三)擅自离岗、换岗、旷岗的;

(四)工作考核不合格者,被用人部门辞退的;

(五)日常生活中吃穿超度,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请客会友、铺张浪费的;

(六)弄虚作假参加勤工助学的。

第九章  法律责任

二十九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第三十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辽装院〔2017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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